从美国诉陶峰案谈华人科学家的攻防策略

收藏
中美关系恶化以来,美国司法部加大打击力度,在以往的四年里,有几十名华人科学家遭到联邦司法部的起诉。美国诉陶峰就是其中一例。


周东发律师

此案类似于很多此前的很多案例,主要的犯罪指控包括电信诈骗。而电信诈骗的主要根据是华人科学家在申请联邦研究基金的时候做了不实的陈述,其中包括没有披露跟中国的研究机构或者大学有关的科研项目或者获得报酬的职位津贴。

陶峰案,时间跨度短,案情相对简单,相对于其它的案例,显得很冤枉。

具体案情如下:从2017年5月开始,陶峰向国内申请千人计划,后来被落实到福州大学,2018年5月签了5年的合同。同时,陶峰在2018年1月和2018年9月通过堪萨斯大学向主要是美国能源部申请研究基金。在申请的时候,没有按照堪萨斯大学的利害冲突表格里披露跟中国大学的关系。

以上就是这个案件的主要事实情节。牵涉的金额也不大,不到十万块。 可以这么说,如果中美关系不紧张,没有上届政府对中国有关的活动进行严打,陶峰案还进不了司法部的雷达。此案还牵涉到一位告密者,相信以后的案情发展会有进一步的展现。

电信欺诈主要包括三个要素:1.欺诈的阴谋;2. 电子通讯;3. 使用电子通讯实施欺诈。三个要素缺一不可。

防守策略

第一个要素的关键是欺诈。华人科学家在申请研究基金的时候有没有故意说假或者隐瞒不报。有些事实上报了,有些事实没有上报,这是不是说谎?有些事情还没有具体落实,是不是一定要说?或者说了和没有说,对最终是否能拿到研究基金没有影响呢?也就是说没说也没有造成伤害。

第二个要素的关键是这些电子通讯的地点,也就是说,联邦法院有没有管辖权。如果我在中国用中国的QQ来通讯,这种通讯没有经过当地联邦法院的管辖范围,这个案子是不是应该取消?

第三个要素是使用了通讯实施欺诈。什么叫实施?是不是每次使用通讯的时候都存在欺骗,或者其中某些时候存在欺骗?

以上的对抗叫直接对抗,针尖对麦芒。这种对抗,对将来的庭审有用,但在早期的诉讼活动很难奏效。客户化了好多钱,但实际效果不大。

没有实际效果,是不是就不打呢?不是。诉讼活动的每一步都得百折不挠地打。也许这个环节看不出来效果,但长期积累的效果可能很大。比如,检方感到对手反抗得激烈,会因此在以下的程序中严格要求,如果发现自己的案件有薄弱环节,估计会撤诉或者更容易和解。

但有的时候,这种激烈的对抗,可能也会招致检方的不停加码。像陶峰案,检方从开始的三项指控,层层加码,到目前的十项指控,这种变本加厉的指控,跟辩方强烈的反抗不能说没有任何关系。

还有一种间接的抗辩方法,就是从历史和法律制定的历史,揭示,电信欺诈法律的真实意图,并不是用来惩治打击华人科学家,或者任何科学家的法律。这种法律在制定的时候,主要是针对商业欺诈,普通的犯罪集团,而不是单个的个人, 更不是针对正常的学说活动的科学家。

最后一种抗辩,承认没有完全讲真话,但这种不诚实的做法,只是牵涉到学校和个人的工作关系,而不需要上升到刑法角度。

攻击策略

这种案件的辩护必须攻防兼备,而不能一味地防守,被检方牵着鼻子走。攻击检方主要从三个方面。

联邦重罪都需要大陪审团起诉。辩方可以调取大陪审团的起诉庭审,查检方在程序中有没有使用了错误的文件或者做了错误的事实陈述。

第二,可以攻击检方的新闻发布会或者媒体采访,攻击检方煽动舆情和影响大陪审团的 决定。

第三,可以攻击检方的媒体言论,严重地影响公众舆论,影响了将来庭审的公正性。

以上的策略,陶峰案都应该可以使用,使检方疲于奔命。

陶峰案的关键,在于检方能否证明,陶峰在填写研究资金表格上故意说了假话。检方要毫无疑问地证明,按目前披露的资料看,有一定的难度。

比如,检方说陶峰跟福州大学签订了5年的全日制的合同。这份合同,明显属于庭外发言。要使这份合同成为证据,检方必须要当庭呈现和要求法庭采纳。但到哪去找证人来证明这份文件呢?如果陶峰本人不做证,福州大学肯定也不可能派主管部门的人来作证,这份合同就不能作为法庭证据。没有这份合同,那就很难证明陶峰在填写表格的时候,跟中国的大学有经济联系。这样,检方指控他撒谎就没有证据。

从大环境来说,拜登上台,当地的联邦检察官要换人。这位检察官会有不同的执法任务和其它的当务之急。陶峰案或许会因此出现转机,也是非常有可能的。



原创稿件,未获许可不得转载,切勿侵权。
标签 陶峰案

网友评论 文明上网理性发言

0条评论

登录